組織章程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組織章程
94年9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96年9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7年9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98年10月21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年11月30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11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清華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保障教師權益、維護學術自由、促進大學自主、改善教育環境、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3條 本會以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組織區域。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01 號國立清華大學。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之尊嚴、權益與學術自由。
二、設立公共論壇,反映員工及學生對校務之意見。
三、探討及評論與本會宗旨相關之事務。
四、參與及推動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五、辦理會員之互助及聯誼活動。
六、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6條 會員資格如下:
一、一般會員:凡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本校(1)教官、約聘教師、研究員及稀有科技人才、合聘及兼任教師,(2)專任職員、技術員與工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本會會員退休後即轉為榮譽會員。
第7條 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贊助會員無上項權利,但第(1)類贊助會員得推舉代表二名,第(2)類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得推舉代表一名列席參與理監事會討論並表達意見。
第8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9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10條 會員無故欠繳會費累積達二年者,得由理事會暫予停權。
第11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12條 會員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13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得視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等內部組織。
第14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職權為: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業務費之數額及會員捐款之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 理事會由理事十五人組成,另置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由監事五人組成,另置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舉前由理事會提出二倍被選舉人參考名單,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理、監事出缺時, 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同一學院之理事不得超過三人。
兼任學校一級行政主管之理事不得超過四人。
任一性別之理事應占理事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副教授職級以下之理事應占理事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16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任務。
二、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有關事宜。
三、審定會員之資格。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八、議決會員之警告或停權處分。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7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校校長、副校長及一級行政主管不得擔任理事長。同一學院之常務理事不得超過二人。
第18條 理事會未開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視實際需要召開,並擔任主席。
第19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推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並在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第20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
第21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22條 理事長及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22-1條 理事及監事無法於會員大會日順利選出時,得改採通訊投票,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投票之選舉,應於預訂開票日一週前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任職單位位址以校內專用信封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選票經寄送本會後,本會應於截止時間屆至時,會同監事會所派人員開票時當場拆封。
選票如未寄回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開票應在常務理事會議中公開行之,並由常務監事監督。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完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 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準用第二項至前項之規定。
第23條 理事及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停權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4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原則上不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第25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26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網路送達開會通知;遇緊急事故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應至少於開會前一日以書面或網路送達開會通知。
第27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28條 會員大會議決下列事項時,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9條 理事長應定期召開理事會;常務監事應定期召開監事會;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得共同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以上會議進行議決時,出席人數需達應出席人數之半數以上。
第30條 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以上無故缺席者,得由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
第31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32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常年會費:會員新台幣六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三百元。
二、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33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4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提出預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提出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其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35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新竹市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36條 (刪除)
第37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38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